买“养熟”的社交平台账号带货后,她被举报封了号……
尹女士是一个刚入行不久的美妆博主,看着自己在某社交平台经营的美妆账号一直没有起色很是焦虑,又急于进入网络营销领域从业。
正当此时,尹女士偶然间认识了一位传说中的“养号客”——微信号“运营商”史某……
近日,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交易社交平台“养成号”引发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放
史某称自己链条上拥有已被他人“养熟”的平台账号,账号不仅拥有20万左右数量可观的粉丝,还可以满足尹女士“无缝换皮”的需求——“无实名、无违规、品合号、无露脸、粉丝画像好”。
心动的尹女士当即便按照史某的报价向其分四次转账近9万元,随即史某将该账户绑定手机号更改为尹女士指定的号码,尹女士通过验证码登录账号进行了确认。商谈期间史某提醒尹女士,账号购买后要及时更换账号名称,删除原有笔记内容。
本打算用这个账号“变现”进行带货直播的尹女士,在购买账号后的两个月期间,因遇不可抗力未能运营。期间,史某经“养号人”要求,几次提示尹女士更改原有账号头像、名称并删除原有的账号内容,尹女士却觉得立刻更名会引起平台怀疑,想等自己正式营业后,需要使用账号了再行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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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出乎意料的是,待尹女士再次登录账号想要大展拳脚,却只看到一条“封号通知”,理由写着:账号存在“冒充搬运”行为被他人举报。
尹女士立刻向平台申请解封账号,但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申诉材料,尹女士又向举报人提出协商也被拒绝。尹女士转而不停联系转卖商史某,要求史某作为出售人解决封号问题。史某却表示举报人不配合撤销投诉他也无能为力,还责怪尹女士没有按照提示及时更换头像名称。
于是,尹女士将史某诉至松江区人民法院,提出解除双方买卖合同并要求史某归还购买账号钱款。
诉辩意见
原告尹女士提出,在购买账号时,自己向被告史某确认过是否符合“无实名、无违规、品合号、无露脸、粉丝画像好”的要求,被告表示符合要求,但后续却因账号违规被封,被告交付不符合双方约定的账号实为违约。封号后,原告已经尝试了多种方式但均未能解封成功,现原告的交易目的无法达成,所以要求解除买卖合同,并由被告全额返还购号款项。
被告则辩称,双方买卖合同已依法成立,在账号交付时原告也及时登录确认了账号没有问题,被告已经完成了交付义务。此外,被告还多次对原告进行了风险提示,要求原告更改账号内容,尽到了合理提示的义务,账号被封不能完全归责于被告,原告怠于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是账号被封的原因。即使合同解除,亦希望人民法院考虑到账号已经无法使用的情况,酌情减免退还金额。
人民法院裁判
《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出卖人提供有关标的物质量说明的,交付的标的物应当符合该说明的质量要求。第六百一十七条则进一步规定,如果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买受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这就是买卖合同关系中出卖人的瑕疵担保责任,简而言之,在买卖合同履行的过程中,一方移转财产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无瑕疵,如移转的财产有瑕疵,则应向对方承担相当的责任。
史某和尹女士之间,就平台账号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在交易过程中,史某明确承诺买卖的账号不存在违规,但是在尹女士登录账号后,却发现账号被封禁。经与平台了解得知,封号原因为他人举报买卖账号内容存在“冒充搬运”行为,同时举报人提供了自己在另一平台账号上所发布的相同内容记录,发布时间均早于案涉平台,可以初步证明交易账号确实存在违反平台要求的情形。而史某却始终无法提供证据证明所出售账号确如自己所承诺的不存在违规行为。因为账号违规导致了被举报封号的结果,尹女士购买账号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史某对此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结合案情向双方释明了《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双方也都表达了调解意愿。经过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最终,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该平台账号的买卖合同关系,并由史某分期退还尹女士6万余元购买账号款项。
法官说法
聂文翊
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法官
卢李霞
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审判庭法官助理
一、已经交付的账号,为何要退款?
通常买卖合同中,风险转移以标的物的交付为界,但是在卖家交付时标的物已存在瑕疵的情况下,即便标的物已经交付,卖家仍应当承担相应的瑕疵担保责任。
所谓物的瑕疵担保,是指出卖人应保证其交付的标的物在质量方面符合当事人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否则应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民法典》将瑕疵担保责任归类为违约责任的一种。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之构成要件包括: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问题、买受人已履行检验通知义务、不以买受人订立合同时不知或不应知为前提。
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与权利瑕疵担保责任构成要件有差别,《民法典》将买受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第三人对买卖的标的物享有权利的,作为出卖人免于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的前提。而买受人即便知道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也不免除出卖人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当然,如果是出卖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隐瞒买受人标的物存在瑕疵的,更不得免责。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就交易的平台账号需要满足的几项要求作出了具体明确的约定,包括粉丝数量、类型,并且要求“不违规”、无明显识别标志等,但被告交付的账号内依据现有证据可知存有大量“搬运”来的笔记,存在侵权隐患。该账号后来确实遭举报,被平台封冻,虽然封号情形发生在账号交付之后,且对于他人养成的账号存有侵权的可能,原告应当可预见,但被告仍然需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故双方最终协商一致解除了买卖合同关系;并结合双方交易成本及使用情况,被告折价返还原告支付的部分价款。
二、账号买卖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及合规要点
随着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新兴产业也不断孕育而生,在一些用户留存量大、活跃度高的互联网社交平台或游戏社区内,平台账号从养成到交易,目前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产业链,部分“优质”账号甚至会经过数次买卖辗转。与此同时,平台账号买卖过程中也潜藏着各类风险,需要交易各方仔细辨别,对此,法官提醒:
第一,买受人应重点关注平台规则与交易风险。一些互联网平台的用户协议中明确规定禁止用户转让、售卖平台账号,买家一旦购买此类平台账号,极易遭到平台封号甚至注销的处理,涉及养成类账号还会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风险。一旦交易账号出现问题,买受人维权难度相对普通买卖交易高,权益保障制度尚不完善。因此,买受人如需进行交易,应当充分了解平台账号交易规则与风险,防范于未然。
第二,出卖人应重点关注出售账号的合规问题。平台账号交易除了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平台相关规则以外,还应当保证账号本身不存在违规或侵权的情形,否则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互联网平台运营方应积极履行平台监管职责。通过进一步完善用户协议、制定平台账号认证规则、畅通投诉维权通道,从而进一步规范平台账号的运营以及交易行为。同时,也建议平台运营方加大对流量数据造假、恶意营销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以实现网络新兴产业的良性循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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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一十七条 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买受人可以依据本法第五百八十二条至第五百八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二条 履行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来源丨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卢李霞、聂文翊
责任编辑:蒋梦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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